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臧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83********,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来宾市武宣县**镇**村**委**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臧某某饮酒后驾驶桂G****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鼎丰广场停车场的停车位出库时,与邻近车位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桂A****F号车辆发生刮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臧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臧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63.54mg/100ml。臧某某已向黄某某进行赔偿,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结果单、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发票、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某某丙、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来宾市武宣县**镇**村**委**队**号,联系电话:18275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