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6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4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臧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黑色中华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天威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距天威路与红旗大街交叉口东250米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0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妍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镇**村**胡同**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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