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5〕242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2********,汉族,高中文化,现住确山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臧某某酒后驾驶豫Q*****号白色**轿车,沿确山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叉口时 ,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臧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抽血照片;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
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
4、血样提取表、到案证明;
5、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检察员:王瑞
2015年8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