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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91********,汉族,山东高密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村**巷**号,现住山东省高密市**广场**号楼**单元2204。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高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臧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高密市**路**桥处被执勤交警查获。2019年9月14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被告人臧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5.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酒精检测单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臧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红霞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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