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7221963********,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安丘市**镇**村人,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5时21分许,被告人臧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汽车沿安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孔路安丘市石埠子镇街里处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臧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臧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量刑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军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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