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刑诉〔2019〕676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3********,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7月,任临沂市**局(后更名为**委)副调研员、市对口支援**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通口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对口支援**指挥部)副指挥。2011年1月,任临沂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沂蒙水务集团)总经理。2012年11月,任**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2013年4月,任**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2013年6月,**集团更名为临沂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集团),任党委书记、董事长。2019年5月6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3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本院刑事拘留,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告人臧某某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春节至2019年3月,被告人臧某某在担任临沂市**局副调研员、市对口支援**指挥部副指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市**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山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济南市**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个人和单位现金、金条、购物卡、手机、车辆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66569.95元,在项目招标、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09年春节至2010年底,被告人臧某某在担任市**局副调研员、市对口支援**指挥部副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二次非法收受**临沂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55000元,在**工程监理单位招投标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2、2010年底至2013年6月,被告人臧某某在任市**委副调研员、市对口支援**指挥部副指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三次索取、收受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现金、电动按摩椅和房屋装修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66000元,在石材采购、石材款拨付和人员就业安排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10年底,被告人臧某某非法收受刘某甲所送人民币100000元。
(2)2011年8月2日,被告人臧某某向刘某甲索要电动按摩椅一台,价值人民币18000元。
(3)2013年五六月份,被告人臧某某要求刘某甲为其特定关系人程某某(另案处理)所有的兰山区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进行装修,并由刘某甲支付装修款人民币48000元。
3、2012年春节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臧某某在担任**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市**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十八次索取、收受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乙(另案处理)现金、汽车、消费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2544.98元,在供水管道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12年春节前至2015年中秋节前,被告人臧某某先后八次非法收受刘某乙所送现金及银座购物卡二十七张,共计折合人民币100000元。
(2)2012年2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臧某某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刘某乙所送其本人名下的**银行储蓄卡,并用于个人消费92918.80元。
(3)2013年8月,被告人臧某某向刘某乙索要福特翼搏汽车一辆,购车款128800元、车辆购置税10880元、保险费5843.18元共计145523.18元由刘某乙支付。2014年8月,因被临沂市委组织部函询,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臧某某将该车退还给刘某乙。
(4)201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臧某某向刘某乙索要银座购物卡四张,价值人民币共计20000元。
(5)2013年底至2015年底,被告人臧某某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刘某乙所送临沂市**休闲酒店贵宾卡三张,价值人民币共计20000元。
(6)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臧某某要求刘某乙为其子臧某甲所有的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进行装修,并由刘某乙支付装修款、房屋空置物业费和购买智能马桶、集成吊顶等,价值人民币共计29161元。
(7)2018年10月,被告人臧某某非法收受刘某乙为其所有的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取暖费,共计人民币4942元。
4、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臧某某在担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其特定关系人程某某(另案处理),在销售无负压供水设备过程中,先后六次非法收受**公司回扣804693元,该款汇入程某某个人账户,用于其购买别克君威轿车一辆、**小区住房一套等支出。
5、2013年春节至2019年1月,被告人臧某某在担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市**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十八次非法收受浙江**仪表有限公司业务员、销售经理、临沂**钢塑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另案处理)所送现金、购房款、消费卡、银行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3720.70元,并在水表设备、衬塑钢管采购及款项结算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13春节前,被告人臧某某非法收受张某某所送“山东一卡通”一张,价值人民币共计5000元。
(2)2013年7月,被告人臧某某在其父亲患病住院期间,非法收受张某某以探病名义所送人民币5000元。
(3)2014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被告人臧某某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张某某通过朱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50000元。
(4)2016年3月,被告人臧某某要求张某某为其租赁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后张某某为其支付租金、物业费,并购买运动单车、跑步机等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25557元。
(5)2016年6月,被告人臧某某向张某某索要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286元。
(6)2016年10月,被告人臧某某要求张某某为其支付购买重庆**小区三套房产的团购费、首付款、物业费等共计386759.40元。2017年3月,因临沂城区供水主管道爆管事故被诫勉谈话和被他人举报,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臧某某分两次退还张某某人民币共计305000元。
(7)2016月7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臧某某非法收受张某某所送其本人名下的**银行信用卡,并用于个人消费43961.30元;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臧某某非法收受张某某所送其四叔张某甲名下的**银行信用卡,并用于个人消费22799.50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臧某某非法收受张某某所送其妻张某乙名下的安徽**商业银行信用卡,并用于个人消费6257.50元。臧某某使用上述信用卡消费共计73018.30元,全部由张某某还款。
(8)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臧某某先后四次非法收受张某某所送临沂市**休闲酒店贵宾卡四张,价值人民币共计45000元。
(9)2016年中秋节至2018年中秋节,被告人臧某某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张某某所送茅台酒四箱、五粮液酒两箱,价值人民币共计35520元。
(10)2018年9月,被告人臧某某非法收受张某某所送“山东一卡通”八张和中国石化加油卡三张,价值人民币共计21580元。
6、2013年夏天至2015年春节,被告人臧某某在担任市**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个体经营户王某某所送九州购物卡八张,价值人民币共计34000元,在供水管道除险加固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7、2015年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臧某某在担任市**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五次索取、收受山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所送金条、手机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1958元,在供水管道安装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15年2月,被告人臧某某向王某某索要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088元。
(2)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臧某某要求王某某为其子臧某甲所有的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铺设地砖,并由王某某支付人工费15000元。
(3)2017年三四月份,被告人臧某某向王某某索要金福鸡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29480元。
(4)2018年3月27日和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臧某某先后接受王某某为臧某某本人所有的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子臧某甲所有的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交纳电费,共计3000元。
(5)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臧某某要求王某某为其所有的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进行装修,并由王某某支付装修款47390元。
8、2016年9月,被告人臧某某在担任市**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鲁南片区经理冯某某所送苹果MacBookAir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7020元,在无负压供水设备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9、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臧某某在担任市**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个体工商户卢某某所送银座购物卡五张,价值人民币10000元,在管道维修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为其谋取利益。
10、2017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臧某某在担任市**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二次索取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汽车、手机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15053.27元,在无负压设备采购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17年9月,被告人臧某某向郑某某索要大众迈特威汽车一辆,购车款536000元、车辆购置税45299.15元、保险费17012.12元、保养费6802元共计605113.27元由郑某某支付。2019年4月,因被市纪委市监委调查,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臧某某将该车退还给郑某某。
(2)2018年11月,被告人臧某某向郑某某索要苹果XsMa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940元。
11、2018年4月,被告人臧某某在担任市**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山东**木业有限公司、临沂**管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姜某某所送价值6580元的板材一宗用于**小区B05号楼1单元601室装饰,在管材及球磨管件采购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大众迈特威商务车等物证;房屋、塑身机、手表、笔记本电脑等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银行交易明细、招标文书、施工合同、记账凭证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同案犯程某某的供述及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业彬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调查卷宗4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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