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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山东省莱西市**街道办事处**村**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臧某某酒后与同事因琐事发生争执,敦化路派出所民警张某某、宋某某接警后赶至现场,欲将其带回所处理。行车途中,臧某某掐张某某颈部并撕扯其制服,致制服衣领损坏。至敦化路派出所后,臧某某在候问室内辱骂民警,不听劝阻。民警高某某、韩某某、钟某某对臧某某采取约束措施,臧某某拒不配合,撕扯韩某某制服并踢踹韩某某头部及身体数脚,将韩某某制服损坏。后被告人臧某某被查获。

案发后,臧某某已赔偿损失并取得张某某、韩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韩某某、钟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臧某某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 鑫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

1. 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青岛市市北区伊春路5号2单元504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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