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臧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1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号楼**单元201户,现居住青岛市李沧区**号楼**单元1501户,无业。2020年9月2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9月3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后于山东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2021年1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臧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臧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号楼**单元1501户家中容留李某某、孙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20年8月26日晚,被告人臧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号楼**单元1501户家中容留李某某、孙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20年8月29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臧某某在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号楼**单元1501户家中容留李某某、孙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瑛
2021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臧某某现被刑事拘留于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临港派出所。
2、侦查卷宗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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