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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翠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211955********,满族,高中文化,七台河市勃利县**退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勃利县**街**委**组**号,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伊春市乌翠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26日被解除留置措施,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长安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伊春市乌翠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臧某某为提高其所代理的磷酸川芎嗪、注射用氨曲南和盐酸氨溴索三种药品在伊春市南岔县某某医院的销售量,找到医院住院部**局**李某甲,请托李某甲帮助统计南岔县某某医院每月销售其所代理三种药品的统方数量及沟通其他科室多使用其所代理的三种药品,并承诺给予相应的药品回扣款。每销售一支磷酸川芎嗪给予李某甲人民币6.5元至人民币7元回扣、每销售一支注射用氨曲南给予其人民币3.5元至人民币4元回扣、每销售一支盐酸氨溴索给予人民币1.5元至人民币2元回扣。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臧某某又陆续找到内一科**张某某、内二科**李某乙、外科**杜某某及王某甲、门诊**王某乙、儿科**王某丙,请托张某某等六人在所负责科室开处方时多销售其所代理的三种药品,回扣标准与给予李某甲的一致。

2015年1月至2020年4月案发,被告人臧某某分别以银行汇款、微信转账或现金交易的方式给予李某甲回扣款人民币332,711.00元、张某某回扣款人民币500,254.00元、李某乙回扣款人民币257,750.00元、杜某某回扣款人民币8,669.50元、王某乙回扣款人民币41,354.50元、王某丙回扣款人民币96,962.50元、王某甲回扣款人民币63,107.00元。

综上,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合计人民币1,300,808.50元。

经调查,被告人臧某某于2020年6月26日被监察机关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汇款原始凭证、情况说明等;

2.证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王某乙、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在调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臧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佳木斯市向阳区;

    2案卷材料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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