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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2月15日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招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20时许,在招远市**镇**村村委大院门口的电影放映场,被告人臧某某酒后无故将看电影的本村年满67周岁的村民臧玉平打伤。

2019年7月26日13时许,招远市**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辖区**村村委大院过道处组织召开“农村集体股份财产确认登记”会议,被告人臧某某以选举不公平为由,从现场工作人员手中夺走选票,并将发放给选民的洗衣粉抢走,扰乱会场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臧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鹏飞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三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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