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臧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乐陵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2月16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臧某某与被害人未瑞波在乐陵市市中街道办事处臧家村因琐事发生争吵,之后被告人臧某某持半块砖头将未某某的鼻骨、牙齿等部位打伤,经法医鉴定,未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臧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在乐陵市**村家中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臧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未瑞波的陈述;4.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乐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乐陵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某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