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臧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3********,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区**街**号。2019年12月2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9时30分许,被害人许某某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望亭乡臧庄村前妻臧某乙家中探望女儿时,与前岳母臧某丙发生纠纷,经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公司局望亭乡派出所民警调解后被害人许某某离开。臧某乙及其弟被告人臧某甲得知上述情况后,商定将孩子交给被害人许某某,并与被害人许某某约定在保定市东三环与复兴路交叉口见面。11时30分许,双方在保定市东三环未来花郡小区门前马路见面,被告人臧某甲因气愤被害人许某某到家中与其母发生纠纷,掌掴、拳击被害人许某某面部,致使被害人许某某左侧鼻骨及左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部、眼睑挫擦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11时35分被害人许某某报警,被告人臧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臧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臧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旭光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臧某甲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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