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臧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4********,汉族,大专文化,某公司合伙人,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东台镇某村。被告人臧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臧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季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陆某某、被害人季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8时许,东台镇国宾府业主被告人臧某甲在小区西北门路边倾倒建筑垃圾时遭到保安阻拦,到物业办公室协商无果,后将一车碎砖直接倾倒在西北门物业服务中心门前的人行通道口,在倾倒时碎砖砸到路过的物业机电维修工戚某某的脚,而与戚某某发生揪扭,双方被物业保安拉劝开。随后物业公司经理被害人季某某到场,先与臧某甲发生争吵,然后用右手打了臧某甲面部一拳,双方随即发生揪打,后被物业人员吴某某等人拉开。被告人臧某甲打电话告知父亲臧某乙(另案处理)其被物业经理季某某殴打。后臧某乙与潘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到场,被告人臧某甲与其父亲臧某乙到物业办公室门前,找季某某理论,物业工作人员吴某某、陈某甲站在双方中间劝说。被告人臧某甲、臧某乙二人先将吴某某、陈某甲推倒在绿化带内,后又将被害人季某某推倒在绿化带内,陈某乙、潘某某二人击打季某某背部,被告人臧某甲用拳头击打季某某面部,致季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季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臧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臧某甲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 证人夏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臧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臧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春梅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臧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东台镇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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