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臧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70782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诸城市**街道**庄**村**号,住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臧某某因发现其丈夫刘某某出轨马某某,遂到诸城市**街道**村,采用手电筒、灭火器砸等方式将马某某停放路边的JEEP指南者汽车砸坏。经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汽车损失价格共计69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手电筒一个;2、户籍证明、报警记录、抓获经过等;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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