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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195

被告人臧某某,男,197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20107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村**号**幢**室)。被告人臧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6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3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臧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臧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葛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夜,被害人葛某某、被告人臧某某分别在南京市栖霞区丁家庄路浪网咖70、71号机位上网,当日22时58分40秒,葛某某下机。23时00分11秒,臧某某发现葛某某放在70号机位键盘左手边的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iPhone7plus手机一部,其四下张望、确认无人之后探身将手机盗走后藏匿于该网咖厕所内。当日23时06分,葛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通过查看监控在厕所内找到被盗手机并报警,后民警至现场将臧某某抓获。

被告人臧某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栖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提取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嘉菁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91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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