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323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1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纳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乡**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栋**路**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臧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徐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臧某某伙同李某某、何某某、徐某某在互联网以免费赠送Q币、优惠充值Q币为名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其中臧某某或李某某为主导,何某某与徐某某做托,由臧某某、李某某谎称给被害人免费赠送Q币或优惠充值Q币,并发给被害人一个QQ号码谎称是激活码,让被害人按照其操作要求将激活码输入到手机微信中的Q币充值号码栏处,再让被害人输入相应的充值金额,何某某与徐某某全程从旁附并慌称Q币已经充值成功并且没有扣钱,当被害人信以为真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后发现被扣取费用,臧某某或李某某又以被害人操作失误,骗被害人按照流程继续充值一次,当被害人再次被扣费后,臧某某或李某某立即将被害人的QQ拉黑以及踢出YY语音频道。李某某负责将诈骗所得的Q币变卖套现,再与臧某某、何某某、徐某某等人一起分成。
2020年07月17日23时,被害人陈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花园**大唐店内上网,被臧某某等人以免费赠送Q币的方式实施诈骗3000元钱。
2020年4月21日14时10分许,被害人王某甲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幢**室上网,被臧某某等人以充值Q币有优惠活动的方式实施诈骗3000元钱。
2020年5月5日19时10分许,被害人张某某在上海市**区**路**弄**栋**室上网,被臧某某等人以较低价格充值Q币的方式实施诈骗1500元钱。
2020年5月7日11时许,被害人卫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广场**楼**网咖上网,被臧某某等人以免费赠送Q币的方式实施诈骗3000元钱。
2020年6月5日0时至3时期间,被害人杨某某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庄网情网吧上网,被臧某某等人以优惠卖游戏Q币的方式实施诈骗1000元钱。
2020年07月10日0时许,被害人王某乙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街道**幢**室上网,被臧某某等人以免费赠送Q币的方式实施诈骗3000元钱。
2020年6月10日、8月10日,徐某某到北京市门头沟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8月11日,民警通过技术手段在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镇**村**号网吧抓获被告人臧某某。同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自首。同年8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路**段**公寓**号楼**单元**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卫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臧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6.视听资料。
被告人臧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徐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20年11月25日、2020年12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臧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燕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徐某某现均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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