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望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沈阳市浑南新区**小区**号楼**(户籍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臧某某加入CCG中券资本传销组织后,到营口市发展了被告人孟某某(已起诉)、贾某某(已起诉)、孙某某(已不诉)成为CCG中券资本在营口地区的组织者、领导者,并提供资金和讲师,帮助孟某某、贾某某、孙某某在营口地区建立CCG中券资本传销网络。经鉴定,臧某某在CCG中券资本网络中最高层级的会员编号为“12987390”,所在安置层级为46层,安置下线会员帐号数为2588个,安置下线共计53层,所在推荐层级为20层,推荐下线会员编号数为2587个,推荐下线共计27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孟某某、贾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锡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臧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组织领导CCG中券资本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娄 立
检察官助理:张珊珊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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