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949号
被告人臧某某,绰号小菲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社**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份至2018年4月份期间,陶某某(已判决)召集被告人臧某某、李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孙某某(已判决)召集姚某某(已判决)、徐某甲(已判决)、黄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鑫泰街82号的普罗旺斯咖啡西餐三楼、台州市椒江区鑫泰街45号的1986时尚酒吧、台州市椒江区解放路的梦田小筑西餐厅、台州市黄岩区时代广场二楼的lisa音乐餐厅、台州市黄岩区锦绣家园5幢101室的零度休闲主题吧酒吧等地以“酒托”的形式实施诈骗。陶某某、孙某某共同租用餐厅、酒吧,共同购置酒水小吃,服务员李某某、黄某某等人在租用的餐厅、酒吧上酒水、小吃和收款。先由孙某某、陶某某各自的键盘手利用QQ、微信、陌陌等聊天工具冒充女性加受害男子为好友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进行聊天得到受害男子的姓名、职业、手机号码等信息。后陶某某、孙某某各自的酒托女再冒充之前聊天的人(键盘手所冒充的女性)将受害男子约出并带到租用的餐厅、酒吧与服务员配合让受害男子高价消费廉价酒水进行诈骗。
2017年10月22日至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臧某某充当陶某某的酒托女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10000余元,个人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臧某某到葭沚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微信交易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人口概要情况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徐某乙、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臧某某及同案人员代某某、陶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0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臧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臧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晟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5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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