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臧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3*******,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宜兴市官林镇**村**号(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被告人臧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臧某某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被告人臧某某在宜兴市官林镇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有N90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待他人通过微信向其咨询购买口罩时,将从网上下载到手机内的口罩图片、快递发货的现场照片转发给他人,以此取得他人信任,进而骗取他人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购买口罩的定金及货款。被告人臧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沈某某、欧某某、马某某、周某某、崔某某、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516元。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臧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臧某某的亲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现已发还相关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沈某某、张某乙、崔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5.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等互联网通讯工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臧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沛平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兴市官林镇**村**号。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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