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街道**村**号,现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6月24日期间,被告人臧某某谎称可以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而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抓获的吴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取得周某某的信任后,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孙某某办公室内,骗得被害人周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300000元。作案后,部分赃款挥霍。案发前,被告人臧某某退还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共计60000元,尚有人民币240000元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条、承诺书、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人口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臧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八个月以下依法处刑,并处罚金,可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巨鹏
书 记 员:李国霞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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