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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社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批准,2019年1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臧某某用自己的微信号“张**”和“小**”在自己的微信群里发布贩卖淫秽视频的信息,通过加好友卖淫秽视频的方式向他人多次出售淫秽视频,每部视频价格卖3元至5元不等,自5月至11月共非法获利2万余元。经饶阳县公安局鉴定,臧某某出售的45个视频、36个图片均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供述;3、电子数据笔录;4、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满毅兵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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