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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1045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号*号楼**号。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臧某某分别于2020年8月10日晚上,8月11日早上,8月11日下午,8月12日早上,四次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收取微信转账毒资共计490元。2020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臧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该包毒品疑似物净重0.8903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抓获经过;5指认照片等;6、毒品查获、提取笔录;7、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巍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材料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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