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刑诉〔2021〕157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5年1月、2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静安分局行政拘留;2016年5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7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臧某某酒后至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门口,将房门强行敲开后进入被害人赵某某(女,82周岁)家中,无故损坏厨房物品,后又继续敲打被害人赵某某卧室房门,被害人赵某某赤脚从2楼窗户爬窗逃离,后向他人求助报警。
同日,被告人臧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辩称醉酒记不清事发过程,但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被告人臧某某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9000元,获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7月18日凌晨一名醉酒男子强行进入其家中,损毁厨房物品,后又欲强行进入其房间,其无奈从2楼窗户爬窗逃生向他人求助。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凌晨时分被害人赤脚向其求救,称家里来坏人了。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臧某某酒醉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卧室门板上发现红色斑迹,不能排除该斑迹涂抹物中的生物性物质为臧某某所留。
5、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吸毒人员查获信息详情》证实,被告人臧某某的吸毒劣迹。
7、被害人赵某某签署的《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臧某某对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害人9000元,获被害人谅解。
8、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醉酒后记不清事情经过,但手受伤,对本案事实予以认可。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酒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臧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晓庆
检察官助理 汪 瑜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外,手机:1391694****。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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