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水族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号,住北京市昌平区**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臧某某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为销售牟利,多次实施非法收购、出售海龟的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臧某某以人民币(以下均为人 民币)2500元的价格从海口**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公司”)处收购1只玳瑁,后以40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甲(男,30岁,河北省唐山人,另案处理)。上述玳瑁喂养不善死亡后,被告人臧某某又于2017年7月16日以2400元的价格从**公司收购1只玳瑁,免费补给王某甲。现该活体玳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暂时寄养在北京工体富国海底世界娱乐有限公司。
2.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臧某某以每只200元的价格从**公司处收购2只绿海龟,后以每只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某(男,41岁,北京人,另案处理)。现该2只活体海龟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暂时寄养在北京工体富国海底世界娱乐有限公司。
3.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臧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从**公司处收购1只绿海龟,后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乙(女,34岁,北京市人,另案处理)。2020年4月30日,该只活体海龟被王某乙捐赠给北京市水生野生动植物救护中心饲养。
经鉴定及认定,涉案海龟为2只玳瑁Eretmochelys imbricata、3只绿海龟Chelonia mydas,均是海龟科Cheloniidae动物,均系幼体,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价值人民币共计26400元。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臧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罪行。2019年7月8日,被告人臧某某退缴赃款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龟等物证;2.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海龟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3.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4.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王某甲、孙某某、王某乙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臧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范 璞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 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 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
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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