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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非法经营案)_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88********,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聊城市开发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臧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非法向杜某某、雷某、吴某某等56个下线销售香烟,非法经营额共计420039.3元。查扣的涉案卷烟经送检检验,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专项审计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吴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微信号交易数据、提取自电子设备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雪景

检察员:吕黛婷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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