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号楼**室。2019年7月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黑河市公安局大黑河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大黑河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臧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本人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烟弹的信息,并从**免税店购买烟弹以快递邮寄的方式进行销售。2018年6月23日至2019年3月25日,臧某某非法销售给辽宁省大连市的仉某某烟弹232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2,185元,获利人民币15,525元,用于日常生活开销。2019年2月17日至2019年4月12日,臧某某非法销售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崔某某烟弹165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7,480元,获利人民币8,270元,用于日常生活开销。经黑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在崔某某处扣押的其在臧某某处购买的烟弹为真品IQOS卷烟;经黑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臧某某非法销售烟弹价值人民币69,665元。
经侦查,2019年7月4日,被告人臧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臧某某的户籍证明,微信账号信息,支付宝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抓捕及破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说明材料等;
2.证人崔某某、仉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
4.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黑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黑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
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臧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磊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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