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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洋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1177号

被告人臧洋,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94********,汉族,大学文化,系**公司**,户籍在江苏省靖江市**街**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镇**路**弄**苑**号**室。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臧洋于2017年9月在SNH48应援会内结识被害人王某某,后被告人臧洋于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为偿还网络平台欠款,虚构其出交通事故需要赔偿他人、自己受伤、家中变故、被冒名借贷需要还款等理由,并以意欲自杀为借口博取被害人王某某同情,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以明借实骗的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款人民币446,872元,期间被告人臧洋退还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36,646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臧洋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其到案后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及出具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臧洋虚构交通事故需要赔偿他人、自己受伤、家中变故、被冒名借贷需要还款等理由,骗取其钱款的事实。

    2.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借条,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臧洋转款及被告人臧洋部分还款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臧洋的到案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臧洋的身份等情况。

5.被告人臧洋到案后的供述,证实其到案后仅供述部分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蕾

                  2020311

附:

1. 被告人臧洋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四册。

3.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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