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臧国瑞,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乡**村**屯**组,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村**房。1993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3月27日因盗窃被长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2010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国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3时许,被告人臧国瑞在天津市西青区**镇**村*里**号平房,采取砸锁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熊某某的住处,盗窃衣柜内黑色挎包一个,身份证一张、离婚证一个、现金人民币500元。
2019年12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臧国瑞在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红联橡胶厂路边,采取拉拽后备箱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冀J****F五菱之光汽车后备箱挎包内的钱包一个、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耳坠二对、镯子二个、现金人民币100元。经鉴定,仿钻石耳坠的价格为人民币40元;仿珍珠耳坠的价格为人民币40元;银手镯的价格为人民币259.16元;大理石手镯的价格为人民币80元。
2020年4月12日5时许,被告人臧国瑞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福泉花苑25号底商便道上,采取砸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某银灰色津H****8长安面包车内的银色行李箱一个,行李箱内有项链等首饰若干、钱包一个、面值1000元的蒙古币一张、面值1000元的韩币一张、女士大衣一件、病历本一个、户口本一个。
2020年7月1日3时许,被告人臧国瑞在天津市西青区西青开发区兴华五支路松下电子有限公司门口路边,采取砸玻璃的方式,先后盗窃被害人宋某某白色鲁N****6标志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0余元、被害人孙某某白色冀J****6丰田卡罗拉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经鉴定,冀J****6丰田牌小型轿车更换右前门玻璃材料费及工时费的价格为人民币241元;鲁N****6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更换右前门玻璃材料费及工时费的价格为人民币182元。
2020年7月3日3时许,被告人臧国瑞在天津市西青开发区兴华四支路与科源道交口路边,采取砸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棕色冀J****7吉利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00余元、音响一个。经鉴定,音箱的价格为人民币251.16元人民币;冀J****7吉利牌小型轿车更换右后门玻璃材料费及工时费的价格为人民币227元。
2020年7月12日3时许,被告人臧国瑞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寺村北侧围墙下附近,采取拉拽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崔某某橘红色蒙D****3东风帅客汽车内的oppoR9s手机一部、耳坠一个、充电宝一个、手串一个。经鉴定,oppoR9s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366.67元,手串的价格为人民币120元。
2020年7月24日4时许,被告人臧国瑞在天津市西青开发区兴华四支路新特印刷有限公司门口,采取砸玻璃的方式,先后盗窃被害人姚某某皖L****4汽车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余元,被害人丁某某豫J****8汽车内钱包一个,黄精三钛果饮六盒、HOT-XXL三盒、玛咖黄精压片糖果六盒、美殖抑菌护理液一盒,身份证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邮政银行卡两张、医疗卡一张、现金人民币200余元、现金港币20元。经鉴定,豫J****8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更换右后门玻璃材料费及工时费的价格为人民币218元;皖L****4东南牌小型轿车更换右后门玻璃材料费及工时费的价格为人民币208元。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臧国瑞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国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国瑞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在部分犯罪中采取入户盗窃的方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国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臧国瑞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臧国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臧国瑞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广峰
检察官助理:苏奕帆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臧国瑞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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