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987号
被告人臧金生,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街**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同户籍地。1982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0月30日因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合并拘留20日,2016年10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社区戒毒3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金生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4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红桥区**园小区内将被告人臧金生抓获,后依法对其位于本市红桥区**园**号楼**门**号住处进行搜查,依法在该处查扣涉案毒品一袋,重量为51.41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从扣押的浅黄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涉案毒品、不动产权证书等照片、人员基本信息、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郝某某、臧某某的证言;
3.搜查、辨认、称重、取样等笔录;
4.鉴定意见: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臧金生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搜查及称量毒品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金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金生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金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臧金生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鹏飞
检察官助理:王国统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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