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975号
被告人 ,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502************,汉族,初中毕业文化程度,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进入南昌市红谷滩区鹿璟名居小区地下停车场采取试拉车门的方式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黑色奔驰车(SUV,车牌号为赣A*****)驾驶室车窗玻璃未关,被告人从车窗爬进车内,在扶手箱处窃取现金人民币200元,在车辆后备箱窃取15瓶茅台酒(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46730元),两瓶五粮液酒(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2040元)、两条金圣中国红香烟(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1320元)。当日上午,被告人将窃取的两条金圣中国红香烟以1600元价格卖给一烟酒店(无法指认)。
2020年10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南昌市洪都大道路海名烟名酒店内向老板进行询价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被告人背包内缴获4瓶被盗茅台酒,被告人张某某带领民警前往南昌市铁路三村租住的房间内,民警缴获剩余被盗的11瓶茅台酒以及2瓶五粮液,上述缴获的赃物已发还给受害人。同月22日,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8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被告人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证人姚荣贵、黄同省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的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0290元,数额巨大,其行 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6区9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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