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徐武,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泉市,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41975********,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街道**街**号,现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被湖北省武汉市硚口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坤峰,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4********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路**室,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路**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6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武、朱坤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徐武、朱坤峰在亳州市谯城区**大厦**单元**室,朱坤峰负责望风,徐武使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技术性开锁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窃王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抽屉里的黄金项链一条、黄金男士戒指一枚、黄金手链一条、黄金女士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对。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18974元;黄金男戒价值8950元;黄金手链、黄金女戒、黄金耳环三件黄金首饰共重33克,价值11814元。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徐武、朱坤峰在淮北市相山区**公租房小区**栋**室,朱坤峰负责望风,徐武使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技术性开锁进入被害人徐某某家中,盗窃徐某某放在卧室内枕头下的现金80元。
2019年4月8日,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徐武处扣押的黄金项链一条、黄金男士戒指一枚返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武、朱坤峰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武、朱坤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武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五年内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坤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丽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武、朱坤峰现羁押于淮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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