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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某某、何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云南景东人,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 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孟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云南景东人,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村委**村民小组**号,住普洱市孟连县**镇**市场旁**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孟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何某某、自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早上,被告人自某某及何某某相约于2020年2月29日晚一起前往孟连县**河边盗窃电缆,2020年2月29日12时许两人一起前往孟连县**市场购买盗窃所用工具锯片,2020年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自某某前往孟连县**市场购买盗窃工具三只绿色口袋,2020年2月29日23时许,两人前往孟连县**镇**路**市场旁人行道下方河堤实施盗窃电缆,被告人自某某具体实施盗窃,被告人何某某负责放风,2020年03月01日0时许,被告人自某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报案人张某某抓获并报了警,被告人何某某发现盗窃暴露后随即离开盗窃现场,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自某某控制,并当场查获被盗电缆共33.5米,经孟连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3.5米3x10平方的电缆线价值:1842.50元人民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共同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某、自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何某某、自某某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吁严

检察官助理:黄思维

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自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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