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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王某甲得,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勉县**街**镇**村**号。2019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得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得醉酒后无某某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中山市**镇**路由东某某路往中顺大围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山市**镇**路**号对开处时,被设卡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王某甲得驾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13.5mg/100ml。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得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得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得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20年2月17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得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2册、光盘2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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