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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某某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7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街**号。2019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0时22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搭载欧某、韦某简驾驶桂MD1****小型轿车吉安路由***路往**市场方向行驶,行驶至中某某**镇**路**号对开时,碰撞路边电信灯柱以及何某宝停放在路肩的粤T7****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双方车辆、电信灯柱、通信线路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莫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抓获,如某某自己罪行。经鉴定,被告人莫某某驾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29mg/100ml。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莫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自某某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莹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某某公安局。

4、《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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