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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自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3********,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镇**村委会**社**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1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自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15时2分许,被告人自某某酒后驾驶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普洱市思茅区永庆公路由倚象镇大寨村往永庆村方向行驶至永庆公路K1+550米处时,其所驾车辆与对向由被害人陶某某驾驶的云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自某某、陶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自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某不承担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经鉴定:送检的自某某血样(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77.45mg/100ml血。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回执,被告人自某某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及呼气式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液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弯道及坡度计算公式;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自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自某某现在思茅区**镇**村委会**社**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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