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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自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3********,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南涧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南涧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5日宣布,由南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自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至30日间,被告人自某某经与南涧县无量山镇德安村委会新安社村民龙某某讨要林木后,雇请工人,擅自在其持有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之外的南涧县无量山镇德安村委会新安社“大鹰山”(又名“对门山”或“豆子地山”)山林内,任意采伐云南松林木共计93棵。经鉴定,立木材积(蓄积)共计23.272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自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共计活立木蓄积23.272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绍龙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在南涧县**镇**村委会**社**号家中;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5份;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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