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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8〕87号

被告人自某某,绰号扎*,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7********,拉祜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乡**村委会取那的一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该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自某某在澜沧信用社帮被害人李扎莫在自动取款机上查询银行存款信息时获悉了其银行卡密码遂起了占有钱财的意念。2017年7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自某某到澜沧县**乡**村被害人李扎莫的岳母家将其钱包里装留的一张云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236915********)盗走,后其于2017年7月17日至19日用该盗来的银行卡和之前获悉的银行卡密码陆续在澜沧县、勐海县的自动钱款机上以3000元、2000元、800元、600元不等的金额先后取走卡内存储的现金合计人民币33400元,其中手续费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扎莫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物证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银行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18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澜沧县****(联系电话:1838771****)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移送起诉书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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