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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5********,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自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自某某因婚礼上亲戚怠慢自己朋友,与亲戚发生口角,打斗后,跑到自家的老房子二楼拿了一把射钉枪来到王某甲家岔路口处叫嚣,罗某某等人见后将自某某垮在身上的枪支抢走,交由大荒坝村委会监督主任岩某某,并上缴大渡岗派出所。

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罗某某、岩某某、自某甲、王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自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福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0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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