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自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66********,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镇**村委**组**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姚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自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被告人自某某到姚安县**镇**村委会***水库公路上方50米处用下扣子的方式猎捕疑似白腹锦鸡1只,被告人自某某将疑似白腹锦鸡食用,并将剥下鸡皮挂于家中用于欣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疑似白腹锦鸡皮张来源于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是国家Ⅱ级保护动物,该白腹锦鸡的经济价值为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等;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辨认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自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1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自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正宽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自某某现住姚安县**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876083****);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量刑建议书叁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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