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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张某、都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3353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2月17日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2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都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713401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住偃师市******。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2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都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都某某分别在偃师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办理了银行卡和U盾,并将三张银行卡、U盾和手机卡出售给被告人张某,获款400元,张某又将该卡出售给微信好友王某某(身份不明),获款4500元。

2020年6月28日,唐河县昝岗乡******村民周某通过“抖音”加了昵称为“落叶随风”的微信好友(微信号gd68***64),并通过该好友加入微信群。当天周某在该群内以刷单赚钱为诱被骗11978元。周某被骗11978元全部转入都某某的农业银行623052****313372账户。当日周某发现被骗后到唐河县公安局昝岗派出所报案。

经查,被告人都某某的6230*****313372农业银行卡,自2020年6月17日至6月28日,入账989610元;1705027001129619208工商银行卡自2020年6月12日至7月1日,入账4446551.92元;621799*****39159邮政银行卡, 2020年7月8日入账4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都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都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具有前科劣迹,应当酌定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都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辉

检察官助理:马宁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都某某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和证据材料2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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