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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崔某某赌博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号,现住址涞源县**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崔**通过创建微信群,组织人员通过第三方游戏平台开设房间打麻将,进行网络赌博活动,通过微信对参赌人员按照游戏平台的输赢分数进行结算,从中牟利,赌资数额累计8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8万元以上,属于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旺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崔**被取保候审,执行处所涞源县**村。

2.案卷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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