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巷**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和尹某某、“勇波儿”(未核实身份)三人欲吸毒,后由王某某出资购买了200元的毒品冰毒。因王某某系吸毒前科人员,其担心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房会引来警察查处,便让黄某某用身份证替其在龙山县**街道锦华宾馆开房,房号为305房间,后以现金的形式给黄某某补了120元房钱。房间开好后,王某某联系了尹某某,并让尹某某带吸毒用的工具过来。尹某某到达房间后,王某某、尹某某、“勇波儿”三人在房间内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冰毒。彭某某与莫某某此时正在寻找吸毒地点,得知尹某某等人正在锦华宾馆房间里面吸毒,便前往王某某、尹某某等人所在宾馆房间,后王某某、尹某某、彭某某、莫某某、“勇波儿”等人在房间内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开房记录、证明、吸毒相关文书资料、尹某某指认微信交易记录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黄某某、向某某、尹某某、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2张;6.其它证据: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春莉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17432****;
2.侦查卷宗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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