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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242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现住绥中县****小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9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绥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蒋某某以**银行利息给付金额较少为由,在上班期间多次到**银行绥中支行门口、县委门口随意辱骂原行长马某某和县委保安,并多次用随身携带的弹弓子射行长办公室窗户玻璃、银行电动门的电子显示屏、县委广场路灯(射碎16个),用木棒砸银行牌匾。安某某接任行长后,蒋某某继续随意辱骂安某某。

2019年8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蒋某某认为杨某某家是马某某家,用随身携带的弹弓子将杨某某家窗户玻璃射两个窟窿。

2017年3月至10月,被告人蒋某某以6年前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刘某某处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不认可为由,在上班期间多次到交警大队门口随意辱骂刘某某,并多次用随身携带的弹弓子将交警大队办公楼的玻璃射碎。

2016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蒋某某以县医院感染科主任王某某为其弟弟蒋某某诊治肝病造成其母亲吓死为由,携带镰刀和木棒,在上班期间多次到医院感染科楼下和大门口处随意辱骂王某某和医院保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存款凭证及利息清单、值班记录、协议书、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多次持械随意辱骂他人,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产、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宝良

检察官助理:黄嘉兴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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