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现住址: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室,无业。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12日被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九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甲、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云某甲于2018年2月至6月间,利用微信名“玻璃之情”、“Se7en”的身份创建名为96【东】、96【王】、90【上河】、97【龙嘉】等微信群,在群内招募小庄杨某某、王某甲、鲁某某、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上述六人已判刑)、高某某等人帮助其招揽参赌人员,接受黑彩“快3”的投注单号和投注款,并从总流水金额中抽取2%作为利润给小庄分成,雇佣薛某某(已判刑)在微信群内为黑彩“快3”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被告人云某甲累计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565359.68元。
被告人高某某、王某甲、鲁某某(后二人已判刑)于2018年4月至6月,利用微信招揽参赌人员,接受投注黑彩“快3”的单号和投注款,高某某、王某甲、鲁某某三人从总流水金额中抽取2%的红利进行利润4:3:3分成。被告人王某甲、鲁某某、高某某累计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043770元,抽红获利人民币20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7部,平板电脑1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微信群投注统计表;
3.证人王某甲、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杨某某、薛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云某甲、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2)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被告人高某某微信名“小老头”的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甲、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振科
附:
1.被告人云某甲、高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九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起诉卷宗一册。
3.手机七部,平板电脑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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