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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侯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现住永城市**路中段**散居片*栋*单元**室。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7年8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拘留;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6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8年1月25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侯某某在经营永城市**管理有限公司期间,违反金融法规,聘请多名业务经理对外非法吸收存款,承诺双重保障,并以月息1.5%利率为诱饵,向孟甲某、谢甲某、丁某、许甲某、张某某等40人非法吸收存款2801.84万元,后将吸收的存款用于投资其开发的“怡和嘉园”小区和永城市演集镇张桥环岛中央花园,至今未归还非法吸收的存款。

2、2010年8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侯某某将其开发的永城市“怡和嘉园”小区房源销售或抵押给屈某、吴某、苏某某、刘甲某、李某某、黄某等30人,并跟被害人分别签订怡和嘉园房源认购书,在收取被害人购房诚意金、购房款和借款共计2600余万元后,侯某某将所售或抵押房源再次销售给他人,购房款及借款至今未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孟甲某、谢甲某、丁某、许甲某、张某某、屈某、吴某、苏某某、刘甲某、李某某、黄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谢乙某、丁某、孟乙某、刘乙某、牛某某、许乙某、孔某某、王某、屈某等人的证言;

4、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收据、借据、担保函、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承诺书、控告书、民间借款合同、借条、还款计划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利用高额利息做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怡和嘉园”小区房源认购合同过程中,采用一房两卖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侯某某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广峰

                                             班淑玉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

1、​ 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 公安侦查卷宗十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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