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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边检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李**,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汉族,无业陕西省***,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刑事立案后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驾驶证情况:C1。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2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2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李**酒后驾驶陕K*****灰色北京现代小型轿车从靖边县龙山路中段8092烧烤店出发,准备回家,车沿龙山路、长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庆路与永祥西路十字路口处时被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李**的血醇浓度为102.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柳

                         检察官助理:黄胤博

2020年12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量刑建议书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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