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山二区检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肖某辉,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2020年9月1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同年9月2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冬,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2020年9月1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同年9月2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其,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2020年9月1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同年9月2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鑫,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2020年9月1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同年9月2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辉、姚某冬、肖某其、钟某鑫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晚10时50分许,被告人肖某辉、姚某冬、肖某其、钟某鑫在我市古镇镇同益广场老长沙饭店门前停车处,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蔚某某、关某某、梁某某、杜某某、施某某发生争执,随后双方发生互殴。过程中,被告人肖某辉、姚某冬、肖某其、钟某鑫均有动手参与殴打上述6名被害人,致被害人蔚某某的右手掌受伤。不久,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肖某辉、姚某冬、肖某其、钟某鑫抓获归案。
经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蔚某某因外伤致右手第5掌骨近端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肖某辉因外伤致体表多处擦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破案后,被告人肖某辉、姚某冬、肖某其、钟某鑫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蔚某某、张某某人民币5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辉、姚某冬、肖某其、钟某鑫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辉、姚某冬、肖某其、钟某鑫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辉、姚某冬、肖某其、钟某鑫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桂敏
检察官助理:甘佳伟
2021年1月12日
附:
被告人肖某辉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396****4);
被告人姚某冬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989****4);
被告人肖某其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933****3);
被告人钟某鑫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398****6)。
2、本案案卷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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