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漯临检公诉刑诉〔2015〕16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漯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12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5年8月14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月5日19时许,小伟(音)骑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带被告人王某甲来到临颍,在临颍县**路**购物广场大门口东,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绿色新鸽牌电动三轮车偷走。后经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27元。

2.2015年7月5日17时许,小伟(音)骑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带被告人王某甲来到临颍,在临颍县**路**购物广场**药店门口,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绿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偷走。后经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36元。

3.2015年7月7日10时50分许,小伟(音)骑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带被告人王某甲来到临颍,在临颍县**路**购物广场门口东,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银白色百事利电动三轮车偷走。后经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36元。

4.2015年7月8日18时许,小伟(音)骑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带被告人王某甲来到临颍,在临颍县**路**购物广场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青色大运牌电动三轮车偷走。后经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46元。

5.2015年7月11日17时许,小伟(音)骑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带被告人王某甲来到临颍,在临颍县**路**购物广场对面**服装店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青色七星豹牌电动三轮车偷走。后经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郭某某、宋某某、王某乙、杨某某、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4. 关于大运电动三轮车等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书 ;5.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春雷

助理检察员:付梦琳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临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补充材料1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