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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71********,汉族,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村委**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镇**村委**村一出租屋。于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高血压暂不收押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陶某某作为陶某某五金店经营者,在未取得建设施工有关资质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与黎某某签订了在云浮市**厂房建设协议,由陶某某负责包工包料,即该工程的一切材料采购、装卸、新做、安装、预埋等所有涉及星瓦铁皮厂房工作和费用,一切施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工具设备、施工人员食宿、安全保险等事宜。2019年7月8日15时许,陶某某雇请的黄某某等工人(均未取得高处作业类特种作业资格证)到云浮市罗沙网球场在建工地开工,期间被害人黄某某爬到厂房的高处作业点工作,黄某某站在星铁瓦上的一侧并掀起另一侧的星铁瓦,然后跨到被掀起的一侧的星铁瓦底下的瓦片上,并将掀起的星铁瓦推移开,由于用力过度,星铁瓦发生偏移,造成黄某某从顶部失足坠落了地面的事故,后被告人陶某某将被害人黄某某送云浮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过云浮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7月10日经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进行事故和解,被害人家属与事故方签订了事故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陶某某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事故赔偿款88万元给被害人黄某某的家属李某某,被害人家属已全款收到赔偿款88万元并谅解了事故责任方。本案经**厂房“7.8”一般安全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建筑施工领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1 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陶某某在现场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陶某某按其承担的责任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谅解,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桂平    

2020年10月9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镇**村委**村一出租屋

2.案卷叁册;《证据目录》、《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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