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营五金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现住佛山市**区**镇**栋**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9****号牌小型轿车行至佛山市**区**镇**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苹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佛山市**区**镇**栋**号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